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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包装、标签规范细则(暂行)

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,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药品的包装、标签管理,确保《药品 包装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》(暂行)的贯彻实施,特制定本细则。

总 体 要 求

一、 药品包装、标签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,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 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。药品的包装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。药品包装、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。

二、药品包装、标签上印刷的内容对产品的表述要准确无误,除表述安全、合理用药的用词外, 不得印有各种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,如“国家级新药”、“中药保护品种”、“GMP认 证”、“进口原料分装”、“监制”、“荣誉出品”、“获奖产品”、“保险公司质量保险”、 “公费报销”、“现代科技”、“名贵药材”等。

二、 药品商品名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包装、标签上使用。商品名不得与通用 名连写,应分行。商品名经商标注册后,仍须符合商品名管理的原则。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 比例不得小于1:2(指面积)。通用名字体大小应一致,不加括号。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 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,可印刷在包装标签的左上角或右上角,其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的 用字。 

三、 同一企业,同一药品的相同规格品种(指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两种),其包装、标签的格式 及颜色必须一致,并不得使用不同的商标。同一企业的相同品种如有不同规格,其最小销售单 元的包装、标签应明显区别或规格项应明显标注。

四、 药品的最小销售单元,系指直接供上市药品的最小包装。每个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按 照规定印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。

五、 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、外用药品、非处 方药品在其大包装、中包装、最小销售单元和标签上必须印有符合规定的标志;对贮藏有特殊要 求的药品,必须在包装、标签的醒目位置中注明。

六、 进口药品的包装、标签除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外,还应标明“进口药品注册证号”或“医药 产品注册证号”、生产企业名称等;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包装、标签应标明原生产国或地区企业名 称、生产日期、批号、有效期及国内分包装企业名称等。

七、 经批准异地生产的药品,其包装、标签还应标明集团名称、生产企业、生产地点;经批准 委托加工的药品,其包装、标签还应标明委托双方企业名称、加工地点。

八、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药品,包装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家语言文 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文字。民族药可增加本民族文字。企业根据需要,在其药品包装上 可使用条形码和外文对照;获我国专利的产品,亦可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,并标明专利许可 的种类。

九、 包装标签有效期的表达方法,按年月顺序。一般表达可用有效期至某年某月,也可只用数 字表示。如有效期至2001年10月,也可表达为有效期至2001.10或2001/10或2001-10等。年份 用四位数字表示,1至9月份数字前须加0以两位数表示月份。

各类药品包装、标签内容
一、 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制剂:
1、 内包装标签内容包括:
【药品名称】、【规格】、【适应症】、【用法用量】、【贮藏】【生产日期】、【生产批号】、 【有效期】及【生产企业】。由于包装尺寸的原因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,可适当减少,但 至少须标注【药品名称】、【规格】、【生产批号】三项(如安瓿、滴眼剂瓶、注射剂瓶等)。

2、 直接接触内包装的外包装标签内容包括:
【药品名称】、【成份】、【规格】、【适应症】、【用法用量】、【贮藏】、【不良反应】、 【禁忌症】、【注意事项】、【包装】、【生产日期】、【生产批号】、【有效期】、【批准文 号】及【生产企业】。由于包装尺寸的原因而不能注明不良反应、禁忌症、注意事项,均应注明 “详见说明书”字样。
对预防性生物制品,上述【适应症】项均应列为【接种对象】。

3、 大包装标签内容包括:
【药品名称】、【规格】、【生产批号】、【生产日期】、【有效期】、【贮藏】、【包装】、 【批准文号】、【生产企业】及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。

二、 原料药标签内容包括:
   【药品名称】、【包装规格】、【生产批号】、【生产日期】、【有效期】、【贮藏】、 【批准文号】、【生产企业】及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。

三、 中药制剂:
1、内包装标签内容包括:
【药品名称】、【规格】、【功能与主治】、【用法用量】、【贮藏】、【生产日期】、【生产 批号】、【有效期】及【生产企业】。因标签尺寸限制无法全部注明上述内容的,可适当减少,但 至少须标注【药品名称】、【规格】、【生产批号】三项,如安瓿、注射剂瓶等。中药蜜丸蜡壳至 少须标注【药品名称】。

2、直接接触内包装的外包装标签内容包括:
【药品名称】、【成份】、【规格】、【功能与主治】、【用法用量】、【贮藏】、【不良反应】、 【禁忌症】、【注意事项】、【包装】、【生产日期】、【生产批号】、【有效期】、【批准文 号】及【生产企业】。由于包装尺寸的原因而不能注明不良反应、禁忌症、注意事项,均应注明 “详见说明书”字样。

3、大包装标签内容包括:
【药品名称】、【规格】、【生产批号】、【生产日期】、【有效期】、【贮藏】、【包装】、 【批准文号】、【生产企业】及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。

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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